陈睿律师,现为陕西省律师协会律师事业发展委员会副秘书长,安康市律师代表,律师协会理事。20年以上法务工作实践经验,长期担任多家政府和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在民商事法律领域也积累了丰富的诉讼与实站经验,办理... 详细>>
律师姓名:陈睿律师
手机号码:17309156966
执业证号:16109200410756179
执业律所:陕西法力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陕西安康市旬阳县城关镇天池路12号
根据拆迁条例,拆迁补偿是由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就有关拆迁补偿安置问题达成的协议。协议双方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协议性质属于民事合同,一方反悔,依法而起诉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征收条例实施后,签订协议的主体一方是政府,另一方是被征收人,双方当事人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此时征收补偿协议属于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目前存在争议。
有人认为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合同,是典型的行政行为,发生纠纷应当行政诉讼,被征收人拒不履行协议,政府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理由是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定力,不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自由意志的选择,而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拆迁行为是一种强制性行为,被拆迁人必须服从拆迁。被拆迁人所拥有的权利最多也只是与拆迁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房屋面积,地点等事项进行协商。
违章建筑拆迁没有补偿,由于违章建筑具有不合法的特征,所以原则上不赋予当事人所有权,不能进行产权登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25条规定,市县级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的建设,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农户房屋因旅游被纳入拆迁范围,拆迁房以部分建筑属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对房屋进行了强拆,农户将拆迁方告上法庭,法院认为,强拆违法。农户遂将拆迁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法院支持了农户的请求。拆迁方不服上诉,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拆迁方在未举证证明部分建筑已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情况下,主张部分建筑应按照违法建筑补偿标准赔偿,缺乏依据。驳回了拆迁方的再审申请。
行政机关未做出违法建筑认定的,拆迁不应当按违建补偿。
从法条可以看出,对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并不意味着对违章建筑使用的材料也不予补偿。对于违章建筑的残值,例如砖、门窗、钢筋、屋内财产等,这些仍然属于违章建筑的所有者,仍然有权获得补偿。
违章建筑也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如果是明令禁止的,完全的和现行法律规定相冲突的,多次经过纠正,不予改正的违章建筑,肯定是不予补偿的。第二种情况,由于历史沿袭形成,一些问题导致证件未能及时办理,或者是政策突然发生变动。如属于这种情况,为了推进项目改造,拆迁会适当比例的奖励。
城乡规划法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的建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第65条在城乡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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