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睿律师,现为陕西省律师协会律师事业发展委员会副秘书长,安康市律师代表,律师协会理事。20年以上法务工作实践经验,长期担任多家政府和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在民商事法律领域也积累了丰富的诉讼与实站经验,办理... 详细>>
律师姓名:陈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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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6109200410756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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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最新《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谈法的溯及力问题
什么是法的溯及力?法的溯及力又称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司法解释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我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做特别规定除外。这是我国首次在宪法性文件中规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通常情况下,法不溯及既往为原则,溯及既往为例外。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出发点在于对信赖利益的保护。法作为社会的行为规范,他通过对违反者惩戒来促使人们遵守执行。人们之所以对违法行为承担不利后果接受惩戒,是因为事先就已经知道和应当知道哪些行为是法律允许的,哪些行为是法律不允许的。不能要求人们遵守还没有制定出来的法律。如果允许法具有溯及力,那么人们就无法知道自己哪些行为将要受到惩罚,就没有安全感,就没有行动自由。
与法不溯及既相反的是法的溯及力,也称从新原则。从新原则,是指新的法律具有溯及力,对于新法生效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无论新旧法律的规定如何,一律适用新的法律。采用从新原则,用新的法律追究以前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会使公民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与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失去平衡,违反了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但为了更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法律在某些时候也会采用“从新原则”。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且经历了三次修定。法释〔2015〕18号 , 2015年08月06日 公布 ,2015年09月01日施行;2020年第一次修正,法释〔2020〕6号 , 2020年08月19日公布 ,2020年08月20日施行;2020年第二次修正,法释〔2020〕17号 , 2020年12月29日 公布 ,2021年01月01 日施行。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新版《规定》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无论借贷关系发生在哪一年,新受理就适用新规定。因此,新版《规定》法律溯及力采用的是“从新原则”。这种情况是比较罕见的。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考虑到维护全社会金融秩序,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防范其他社会问题和道德风险。新《规定》利率保护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除此之外,还有一个需值得注意的地方就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认定有明显的变化。2015年09月01日施行的《规定》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021年01月01日施行的新《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新《规定》对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认定取消了“信贷资金”、“高利转贷”、“借款人事先知道”三个限制性条件。使得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认定更为宽泛,也使得很可能几年前的“合法行为”因为法律的改变而变成“违法行为”,相当于用现在的法律评价了过去的行为。
综上,民间借贷作为国家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既需要规范,也需要保护。面对当前复杂严峻的经济形势,特别是在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之下,民间借贷市场的规模和范围仍将稳步增长。新《规定》采取“从新原则”最终目的是为了大力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维护大局,追求全社会的整体利益的公平和正义。(作者系《民主与法制》社陕西片区特邀法律顾问 陕西法力律师事务所 陈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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