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睿律师,现为陕西省律师协会律师事业发展委员会副秘书长,安康市律师代表,律师协会理事。20年以上法务工作实践经验,长期担任多家政府和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在民商事法律领域也积累了丰富的诉讼与实站经验,办理... 详细>>
律师姓名:陈睿律师
手机号码:17309156966
执业证号:16109200410756179
执业律所:陕西法力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陕西安康市旬阳县城关镇天池路12号
由于法官不是每个案件的亲身经历者,他们不可能知道真正的真相是什么,因此只能通过证据来进行判断。案件事实需要证据来证明。老百姓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可见证据在诉讼活动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民事案件采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一旦证据不足,将面临着败诉的风险。
假如一审民审诉讼活动中,原告因为证据不足,法院判处驳回诉讼请求。一审结束后没有上诉,原告发现了新证据或发生了新证据,是重新起诉还是申请再审?
观点一:除非是离婚或者抚养等人身关系,有新情况产生的可以重新起诉。其他案件并不能重复起诉。法院受制于一事不再理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第二百零七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可见,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不是重新起诉,而是申请再审的条件。因此,因证据不足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不能依据新证据再次起诉,只能申请再审。
观点二:可以重新起诉。
有的法院在判决书中表述,如能提供新证据可另行起诉。属于赋予当事人重新起诉的权利,当事人可以依据该判决书表述,重新起诉。
另外,根据民诉法解释 第二百一十二条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是法院从程序上对案件的处理,没有对实体权利处。这种情况下,原告毫无疑问是可以重新起诉的。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 再审申请人证明其提交的新的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三)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笔者认为,该解释隐含,如果新证据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且有办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可以另行起诉,不应该启动再审纠错程序。希望最高法院对“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具体含义作出官方解释。
观点三:掌握新证据后,尽量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这是当事人提出新证据的法律依据,这里并未区分审级,也就是说无论的一审还是二审当事人均有权提出新的证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十一条也有相同规定)
鉴于再审程序是非正常必然程序,启动再审程序条件苛刻,当事人试图再审程序维权通常比较困难。在掌握新证据时,尽量不要错过上诉期,争取在二审程序中维权。
(作者系民主与法制社陕西区特邀法律顾问 陕西法力律师事务所 陈睿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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