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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睿律师 陈睿律师,现为陕西省律师协会律师事业发展委员会副秘书长,安康市律师代表,律师协会理事。20年以上法务工作实践经验,长期担任多家政府和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在民商事法律领域也积累了丰富的诉讼与实站经验,办理...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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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陈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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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集证据超过诉讼时效问题研究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民法典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由于可见,诉讼时效的起算节点就显得十分重要。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这里有两个要点:(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义务人是谁。


作者认为,法律应当对该条款进一步详细的阐述和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但是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来证实权利如何被侵害,被谁侵害,也是无法起诉或者胜诉的。如果仅仅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便去起诉,起诉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因此,作者认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应当包含权利如何被侵害,被谁侵害,以及证据。


如果仅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一直没有拿到确凿的证据,权利人一直在收集证据当中,即便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超过三年时间,也不应当被认定为超过诉讼时效。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义务人更容易理解,如果不知道义务人是谁,那么就无法起诉,有明确的被告是人民法院立案的前提,确定明确的义务人(被告)也是需要证据来支撑的,所以,又回到了收集证据的轨道上来,收集证据期间,不应当被认定为超过诉讼时效。



作者:陕西法力律师事务所陈睿律师 中央政法媒体民主与法制社陕西区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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