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睿律师,现为陕西省律师协会律师事业发展委员会副秘书长,安康市律师代表,律师协会理事。20年以上法务工作实践经验,长期担任多家政府和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在民商事法律领域也积累了丰富的诉讼与实站经验,办理... 详细>>
律师姓名:陈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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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6109200410756179
执业律所:陕西法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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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行政强制执行包括两种:一、对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裁定书的强制执行。二、非诉行政执行。
非诉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行政相对人既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制度。(只有少数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有直接强制执行的权利,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最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一百五十六条 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前规定的180日内提出已经不再适用。有人认为超过三个月就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法院也不会受理,这是片面的理解。如果当事人确有困难延期分期缴纳、行政复议或诉讼中依法决定停止执行、当事人承诺履行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行政强制执行时效应当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改变了以往对强制执行时效不明的规定,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强制执行时效中断中止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规定。新行政诉讼法98条也规定了行政诉讼案件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因此行政强制执行时效属于消灭时效,适用中止中断规定。
本着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程序应当统一适用《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欲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必须在法定起诉期限届满后方可提出。
对于该法条的理解,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需要行政决定有最终的确定力和执行力,当事人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行政救济(60日内复议或六个月内诉讼),此期限届满之日起,行政决定就具有了执行力,行政机关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三个月起算日应当从当事人请求行政救济期限届满之日第2日起算,例如某人2016年1月31日受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他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六个月期限应当从2月1日至7月31日,如果他在该期限内没有提出行政诉讼则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时间应当从8月1日至10月31日。
法律之所以规定了较长的申请期限是考虑到非诉强制执行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影响,需要通过司法执行审查或充分保障当事人救济权利的期限利益,最大限度的防止行政强制权的滥用。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主要适用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相对完整的执行程序,强制执行除适用行政诉讼法以外还应当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根据行政强制法54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的,行政机关向其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审查立案后3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执行书副本和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享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会上行政机关就作出行政行为事实证据法律进行取证,被申请人进行质证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针对争议焦点辩论,最后合议庭评议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并作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书。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行为是否停止执行的问题
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先规定了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然而行政强制法又规定了,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何理解和把握?
行政处罚法45条、行政复议法21条、行政诉讼法58条,均规一定不停止执行,并非不停止强制执行。出后推定其合法有效,行政相对人可以自己履行,但不必然具有强制执行力。人民法院的执行必须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而不是在复议和诉讼过程中的行政行为,复议或诉讼中的行政行为处于不确定状态。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二)行政行为已经生效。”
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理解:行政处罚作出后即具有公定力,约束力、执行力,未经法院审理确认他违法之前,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政权作出的决定有强制力执行力。即便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在复议期间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不停止执行的原因还有国家行政管理具有稳定性、一贯性、连续性。如果行政机关因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而中止间断执行,行政机关的工作将无法正常进行,社会秩序处于不稳定混乱无序状态。因此,不停止执行为原则,法律另有规定的停止执行为例外)
行政诉讼法56条,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三人民法院认为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不停止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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