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睿律师,现为陕西省律师协会律师事业发展委员会副秘书长,安康市律师代表,律师协会理事。20年以上法务工作实践经验,长期担任多家政府和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在民商事法律领域也积累了丰富的诉讼与实站经验,办理... 详细>>
律师姓名:陈睿律师
手机号码:17309156966
执业证号:16109200410756179
执业律所:陕西法力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陕西安康市旬阳县城关镇天池路12号
现在,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力开始出外打工,农村的许多土地无法更好的被利用起来。所以对于农村的土地流转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就目前情况,农村的土地流转一般有以下6种方式。
第一,转包。农户之间自发流转土地。土地在农户之间互相流转。也有几种方式。第一是转包,农民把自己手中的土地转包给第三方,双方签订协议,一般是按年收取租金。
第二,转让。农民把自己手中的土地完全给了第三方,农民与土地便再无任何关系。
第三,就是土地互换。有农户为了更好的管理土地 ,要把土地集中化。于是与别的农户互换土地,进行规模化管理。
第四,委托经营。有农户因短暂外出又不想土地荒芜,便委托他人对自己的土地暂时代行经营。他付给别人一定的劳务费用。
第五,入股就是承包方将土地经营权量化为股份,作为投资投入到其他经营组织,农户与村集体的承包关系不改变。入股后,一般情况下农户会有保底收益和年底分红两种收益,具体以签订的入股协议为准。
第六,抵押是指土地经营权人不转移对土地的占有,将经营权作为债权的担保;换句话说就是将经营权设了抵押。值得注意的是,农户可以将自己的土地经营权设抵押,而且农户将土地经营权流转出去后,经农户同意,土地经营者也可以将经营权设抵押。(新《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第三十一规定,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七条: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担保物权自融资担保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实现担保物权时,担保物权人有权就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
结语:土地流转就是上述的6种方式,无论哪种方式的流转都会有流转期限,流转期限是双方协商约定的,但是流转期限都不能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期限虽说是双方约定好的,但是一旦超过了法定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也是无效的。
土地流转应坚持的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4)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因此,总地来说,农村土地流转应当遵循依法、有偿和自愿的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转土地的用途;(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七)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第二十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二)流转土地的四至、座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转方式;(五)流转土地的用途;(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七)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八)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九)违约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村土地流转需要订立合同,根据不同的流转方式需要经过发包方同意或备案。同时,对于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内容也有要求,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以合法的方式签订合同。
土地流转纠纷解决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此,对于土地流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申请仲裁、起诉等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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