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睿律师,现为陕西省律师协会律师事业发展委员会副秘书长,安康市律师代表,律师协会理事。20年以上法务工作实践经验,长期担任多家政府和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在民商事法律领域也积累了丰富的诉讼与实站经验,办理... 详细>>
律师姓名:陈睿律师
手机号码:17309156966
执业证号:16109200410756179
执业律所:陕西法力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陕西安康市旬阳县城关镇天池路12号
判决要旨:律师费属于原告实现债权的合理支出项目,且律师费金额已符合律师收费标准相关规定,并以实际支付。本案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已明确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主体,实现债权的费用也属于约定担保范围的情形,故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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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2日(2019)最高法民终45号民事判决书
本案中天地人和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借款本息。作为案涉债权的受让人信达广东分公司。经向天地人和公司进行催告,还款后仍无法实现债权的情况下通过聘请律师行使诉权的方式救济自身权利,所产生的律师费支出属于。信达广东分公司的合理损失及要求天地人和公司予以赔偿具有合同依据。同时。最高额抵押合同第三条叶约定。担保范围为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以有利于自身权益的诉因行使诉权,但是法律也同样明确规定。任何人行使权力应当秉承诚实信用原则。简言之司法救济途径理应成为匡复正义之终极手段,不应成为权力滥用指不当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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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389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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