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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睿律师 陈睿律师,现为陕西省律师协会律师事业发展委员会副秘书长,安康市律师代表,律师协会理事。20年以上法务工作实践经验,长期担任多家政府和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在民商事法律领域也积累了丰富的诉讼与实站经验,办理...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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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陈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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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补偿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即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征地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缺乏直接明确的规定。

征地补偿费是指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时,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被征地对象的补偿各项费用。是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三种费用的总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关于土地补偿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用支持。由此可见,取得土地补偿费的主体应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分配。具有人身专属性。

关于安置补偿费。《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偿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户口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取得安置补偿费的人也应当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人身专属性。

关于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6条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也就是说对于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是不要求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无人身专属性。只要该农作物系夫妻婚后种植,青苗补助费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可以依法分割。

那么问题来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体含义和判断标准是什么?

立法并没有对成员资格认定的具体标准作出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定的标准不够明确,引发诸多矛盾纠纷。按照百度百科的解释,所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或生活在该组织,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义务的人。即便这样的解释在具体案件当中依然缺乏可操作性。

通常,判断是否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两个关键要素,一、户籍是否在本集体组织。二、本人在集体经济组织是否享有土地权属。

笔者认为,如果婚后女方将户籍迁入到男方,已经成为男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女方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已被收回。离婚时,女方有权分割土地征收补偿各项费用。

(作者陈 陕西法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民主与法制社陕西片区特邀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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