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睿律师,现为陕西省律师协会律师事业发展委员会副秘书长,安康市律师代表,律师协会理事。20年以上法务工作实践经验,长期担任多家政府和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在民商事法律领域也积累了丰富的诉讼与实站经验,办理... 详细>>
律师姓名:陈睿律师
手机号码:17309156966
执业证号:16109200410756179
执业律所:陕西法力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陕西安康市旬阳县城关镇天池路12号
自建房倒塌造成的后果有可能涉嫌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首先,刑事责任。
自建房由于质量问题或者违规加盖导致房屋倒塌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根据刑法第134条第一款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犯罪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标准: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条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次,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规定: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由于建筑物质量问题容易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成为新闻焦点,为促使高度重视,法律规定了连带责任。法律默认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有责任,除非他能自证清白。另外,即便有其他责任人的情况下,也要先行赔偿,再做追偿。
如果事故原因为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依据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作者陈睿律师,陕西法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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