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睿律师,现为陕西省律师协会律师事业发展委员会副秘书长,安康市律师代表,律师协会理事。20年以上法务工作实践经验,长期担任多家政府和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在民商事法律领域也积累了丰富的诉讼与实站经验,办理... 详细>>
律师姓名:陈睿律师
手机号码:17309156966
执业证号:16109200410756179
执业律所:陕西法力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陕西安康市旬阳县城关镇天池路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其他成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1987年10月10日),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其他合伙成员没有过错的,不应负赔偿责任。
但个人合伙成员为合伙人的共同利益,在经营运输活动中不慎死亡,其他合伙成员作为合伙经营的受益人之一,应当给予死者家属适当的经济补偿。
合伙人在从事合伙经营活动中死亡的,如果其他合伙人没有过错,不应负赔偿责任。如果死亡合伙人是为合伙人的共同利益而导致死亡,其他合伙人作为合伙经营的受益人,应当给予死者家属适当的经济补偿(该补偿是合伙人对造成的损害结果均无过错的前提下,基于公平原则给予的补偿)。至于具体补偿多少,要考虑各合伙人的利益分配比例、经济状况、伤亡家属的情况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确定。此补偿应以不超过另一合伙人合伙受益范围为宜。
合伙非法采矿分成意外伤亡合伙人有责任的。合伙人死亡可能因为第三人的侵权,也可能是意外,甚至是合伙人自己的重大过失导致的死亡。如果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合伙人死亡,那么依法应依照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追究侵权人的责任,由侵权人进行赔偿,合伙组织不能作为合伙人死亡赔偿的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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